與去年10月初次提請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不同,此次提請審議的是修訂草案,這樣的改變意味著藥品管理法將迎來更大范圍、更為全面的修改。
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表示,修正草案主要是對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等作出規(guī)定,其他有些規(guī)定也應根據藥品行業(yè)發(fā)展和監(jiān)管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。建議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,按照藥品全過程、全鏈條管理要求完善有關規(guī)定,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予以規(guī)范,將修正草案改為修訂草案。同時,要處理好與正在制定的疫苗管理法的關系。
值得注意的是,對于公眾關注的網售處方藥、藥價監(jiān)管、保障藥品供應、懲處生產銷售假劣藥行為等方面,此次修訂草案進行了相關修改與完善。
網售藥第三方平臺未履行相關義務最高罰款五百萬
有關是否放開網售處方藥的討論不斷。在我國,患者購買處方藥須有醫(yī)師處方才可調配、購買和使用,但實際過程中,違規(guī)網售處方藥的現(xiàn)象依舊多發(fā)。對此,有的常委會委員、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,應當規(guī)范網絡銷售藥品行為。
修訂草案對此也作出了回應。修訂草案中條款規(guī)定,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備案,履行資質審查、制止和報告違法行為、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,并明確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。
若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未履行上述義務以及編造、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四類違法行為,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修訂草案新增條款顯示,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未履行資質審查、報告違法行為、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的,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責令停業(yè)整頓,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根據修訂草案,編造、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
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相關責任認定方面,在本次修訂草案中得到進一步修改、細化與完善。
此前修正草案中規(guī)定,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全過程依法承擔責任。對此,有些常委會委員、部門、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,修正草案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責任規(guī)定得不夠全面、清晰,應當進一步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的責任。
對此,修訂草案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了專章規(guī)定,增加規(guī)定包括:一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、臨床試驗、生產經營、上市后研究、不良反應監(jiān)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。二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,配備質量負責人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。但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與受托進行藥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?shù)钠髽I(yè)簽訂協(xié)議,保證這些企業(yè)持續(xù)具備質量保障和風險管理能力。
并且,為了加強藥品上市后管理,不斷提高藥品質量,保障藥品安全,修訂草案對于藥品上市后管理也作了專章規(guī)定,新增規(guī)定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。且應當開展不良反應監(jiān)測,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等。
加強藥品價格監(jiān)督檢查
針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目前存在的藥品價格虛高和供應短缺問題,此次修訂草案也進行了回應。
對于藥品價格方面,修訂草案新增條款,提出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(jiān)測,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,加強藥品價格監(jiān)督檢查,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,維護藥品價格秩序。
相關部門也注意到藥品價格監(jiān)測的重要性。4月9日,國家衛(wèi)健委發(fā)布《關于開展藥品使用監(jiān)測和臨床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對藥品使用開展全面監(jiān)測,其中就包括公立醫(yī)院采購價格等信息。
針對藥品供應短缺問題時有發(fā)生的情況,修訂草案明確,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制和生產,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予以優(yōu)先審評審批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短缺藥品采取適當?shù)纳a、價格干預和組織進口等措施,保障藥品供應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(yè)應當履行社會責任,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。
假劣藥受害者可獲懲罰性賠償
對于制假、售假行為,修訂草案也加大了處罰力度。其中,對違法生產、銷售假藥的,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;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,并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這也遠高于一審稿中的罰款額度。此前一審稿中,罰款額度為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。
對于生產、銷售劣藥的處罰力度也同樣加重。修訂草案提出,處違法生產、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。或者金額不足十萬元的,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罰款額度提高的同時,修訂草案還明確落實了處罰到人,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(guī)定;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,增加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規(guī)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修訂草案中還增加了懲罰性賠償。即生產假藥、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、劣藥仍然銷售,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。

